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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于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大型货车实行限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10-12 18:4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一登记号:LZDR-2017-0010003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大型货车实行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带来的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通行临淄区部分道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大型货车(重、中型货车)实行限行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G309(不含)以南、省道S102(不含)以北;冯北路(不含)以东,淄江路(S102省道至南外环路口不含)以西及建城区道路。

二、限型车型:危化品运输车辆、大型货车(重、中型货车)。对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需持相关手续提前到临淄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总质量12吨以上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禁区通行证。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除上述区域外通行临淄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行报备制度,在通过之前应向临淄交警大队报告通行路线及所载介质信息,报备方式电话:0533-2139134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7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031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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