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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10-14 16:5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一登记号:LZDR-2017-0010002

LZDR-2017-0010002

 

 

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进一步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道和省道(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房屋、院墙、挡墙、地磅台、线杆、洗车台、修车地沟等,下同)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和架设管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1G309荣兰线:路缘石外30米。

2S231河辛线:公路西侧路缘石外22米;公路东侧路缘石外30米。

3S321寿济线:路缘石外18米。

4S233博临线:博临线临淄博兴交界至辛化路与荣兰线路口路段路缘石外20米;博临线与南外环路口至博临线临淄青州界路段路缘石外20米。

5S102济青线:路缘石外18米。

6G233克黄线(在建):克黄线临淄张店交界至河辛路路段路缘石外30米。

7S102济青线(在建):济青线临淄淄川交界至临淄青州交界路段路缘石外30米。

S102济青线(在建)、G233克黄线(在建)路缘石外30米至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面向公路方向的房屋。

以上路段如无路缘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同侧公路路肩边缘开始算起,沿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的,按照城镇规划执行。

(三)公路用地的范围

1.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2.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3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持证土地的管理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持有土地手续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继续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沿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需要在公路沿线两侧规划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公路部门的意见。

三、公路部门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依法划定新建、改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四)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六)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公路、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部署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七、本通告自2017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1114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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