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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7 18:41: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号:临政字〔2017〕233号统一登记号:LZDR-2017-0010004

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

审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7117

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各类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其所有或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占主导地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六)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以及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七)纳入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审计机关,在区审计局的领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结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及变更、招投标、勘察、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财务收支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经济活动属于该项目的审计范围。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税务、监察、金融、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提报审计机关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为避免重复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缩短工程审计时间,减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担,本着节省开支、提高效率、无缝衔接的原则,财政、审计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对区属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融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区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区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评审。区属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进行竣工决算(结算)审计或评审。

各镇(街道)作为合同发包方投融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不得人为拆解项目或以内审、自行把关等名义变相交由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审计,否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各镇(街道)投融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审计。

有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的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建设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要注重聘请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同时要做好工程审计的服务、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工程审计中的困难和非技术问题,提高审计时效性。工程审计所需费用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15131号)有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提报值的0.3%或工程审减值的5%计算,并由区、镇财政予以保证,区、镇财政不予负担的由建设单位支付

审减值超过报审值5%部分,对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前,各级财政部门和投资单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必须保留不低于合同款额30%的款项。

第七条 对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报送下列资料供负责审计的机关审查备案: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负责审计的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下列审计:

(一)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设计总预算(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建设成本、债权债务及有关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工程结算价款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

1.施工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施工合同订立、执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与工程有关的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勘察设计合同订立、执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监理单位

1.监理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监理合同订立、执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结算、决算资料,提请负责审计的机关进行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提出申请后,经负责审计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超期提报的后果自负。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原则上60天内审结。情况复杂、特殊或需要组织二次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其他大型项目本着高质、高效原则从快审计。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后,对建设、施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或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视为无异议。区审计局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后,送交相关财政部门、投资单位和施工单位,便于工程结算。重要重大工程审计结论应事先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结论,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或纳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以虚假工程名义套取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发放奖金补助或是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的,肢解工程逃避审计监督的,由区审计局直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建设计划外工程的,负责审计的机关在审计时不予认可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区审计局要重点做好对PPP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全面做好重点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关注工程招投标、合同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建设等情况,为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打好基础。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超过合同总造价5%或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派员共同签字认定,并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门预算等提前以书面形式送区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组织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审查确认,否则对其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审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实事求是的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民医院、齐都医院、区中医院、王庄煤矿、天润供水公司、热力公司等自收自支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有关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村居公共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村(居)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1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7日。原《临淄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发200982)同时废止。

 

 

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淄区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政府公共投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单位)以及从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经济活动,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是指指导、管理或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区直部门、镇(街道)和国有企事业及其它单位。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资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途更换监理人员、随意更改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第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对施工情况复杂且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尤其对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等采取预先参与的方式取得施工前第一手资料,增强审计的时效性、针对性;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项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检察机关。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编制完毕,并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区审计局要求及时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计资料。由一个施工合同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审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施工单位或有关单位因不按规定提供或滞留资料影响区审计局正常审计,造成延期支付工程款或超付工程款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相关人员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的审计资料要包含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资料、施工日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

第七条   对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将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组织发标前、施工合同在签订前报区审计局审核,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根据审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未经区审计局审核开工建设的,由区审计局提请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的损失经区审计局核定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负担,并按《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进行处罚。

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第八条 审计发现有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或不按招投标程序违规操作的,无论其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审计时一律按未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期内定额计价,人工费执行合同签订时(或开工日)淄博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未有的按市场询价计取。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招标文件的,根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废标处理,应该废标但已经施工形成既定事实的,对施工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理,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公告;同时,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不响应招标文件工程量的以及投标文件中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总费用与总投标值不符的,其差额部分(投资文件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少计算的部分)在审计时不予认定。

第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并且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隐蔽工程、土方工程或破拆后不能反映原来情况的工程,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施工前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区审计局,由审计人员做好现场情况确认,否则对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应当对工程实地测量和复核,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参加,并对共同测量、核实的结果签字认可。不参加或者参加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区审计局现场测量、核实结果的有效性,审计人员应注明情况并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提供的签证工程量、质检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不符,或者材料签证价格明显超出施工期间实际市场价格的,区审计局应采取钻芯取样、专业探测、现场剥露检查、市场调查、厂家函询、委托质检部门核查等方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真实性加以核实,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和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以核实的工程质量和材料价格作为审计依据。对拒不配合审计的,不予审定施工费及监理费用。

施工单位负责审计检测部分的及时修复,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的审计时限为合同保活期满后35个月,且必须在所有植物正常生长期间,否则顺延审计时间。保活期满后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所需资料,因提供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和争议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依法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对区审计局审查并最终认定为工程虚假行为的,产生的咨询费、探测费、人工费、交通费等与之有关的成本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区审计局(包括审计委托的机构)检测的质量数据,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其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其检查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费。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的虚假签证、违反规定的合同约定等,区审计局应当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单位)纠正。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区审计局应对纠正结果审核后作为审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不能按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单位)的招标文件必须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形成施工事实的,审计时执行定额计价;工程使用的材料提报价格高于施工期市场价格的,按施工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计取,《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未有的按市场询价计取。

第十七条 对区审计局核实认定的审计结果,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的,或拒不接收审计结果的,视为无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区审计局可单方定案;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合法证据支持其意见,或拒不签字认可的,不影响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结算审计资料或决算审计的,负责拨付工程款的部门在接到区审计局书面通知当日停止付款。建设项目在区审计局审计前,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保留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30%以上。

保留的各项待结工程价款(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要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结清。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在保修期内或绿化保活期内(保活期限根据行业通行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或随意移交工程项目管理权。不合规定、未经批准移交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审计通知书已经下达,审计进点后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全部审计资料的,由区审计局提请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区审计局审计擅自完结工程款的,由完结工程款的部门负责追回,经查实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规定,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应该废标但又施工造成既定事实的,由区审计局和相关部门查明责任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视情节轻重,移送区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不诚信行为移送制度。区审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理、造价、施工、器材供应等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不诚信证据送有关部门纳入诚信档案。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诚信情况作为购买社会服务的依据,取消不诚信单位及不诚信人员的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列入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当年未能审计完毕的,顺延进入以后年度继续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1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7日。原《临淄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临政发20117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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