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17-012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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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和《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府法发〔2017〕30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府法发〔2017〕54号)要求,我区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现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8.对企业、产品、服务、执业等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的; 9.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10.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或者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的。 经过清理,决定保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27件;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5件。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区政府)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区政府办公室)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区政府)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区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规范性文件附件.xls规范性文件附件.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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