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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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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临淄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3号),进一步做好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与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区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使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防治机构诊疗能力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整体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全区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2015年,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136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566例,治愈率保持在90%以上。积极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十二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肺结核疫情仍比较严重,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二是流动人口结核病与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三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特别是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费用高,因经济原因导致患者放弃治疗的现象依然存在,给患者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四是结核病防治能力仍需提升,基础设施、装备水平、人才队伍等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实验室装备水平不高,新型快速诊断技术尚未普及。“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全区有关单位进一步采取有效可行措施,积极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规划要求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进一步完善结核病患者享受到的医疗保障和扶贫救助政策,进一步减少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32/10万以下。 (二)具体指标 1.提高患者发现率。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患者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能力和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与服务体系建设 1.健全服务网络。学习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工作。全面推行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卫计部门要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指定区人民医院为我区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要按照新型结核病防治模式建立健全医防合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卫计局负责) 2.明确机构职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开展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调、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区卫计局负责) 3.加强队伍建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培训。重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给予免费治疗和适当补贴;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其待遇不低于本医疗机构内同级专业人员的平均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4.提高检测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区人民医院重点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在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分别负责) (二)改进发现策略,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1.加大普通就诊者中肺结核筛查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 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区人民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区人民医院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区卫计局负责) 2.强化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筛查工作。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有关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区卫计局负责) 3.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区人民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及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开展痰培养,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区卫计局负责) 4.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分析。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录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区人民医院要将肺结核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定期开展疫情评估、预警处置;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区卫计局负责)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区人民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要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工作,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疗成功率。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要发挥好双向转诊的作用,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对发现的耐药、复杂、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落实医院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区卫计局负责) 2.落实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区卫计局负责)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区人民医院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并妥善做好菌株保存与运输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区卫计局负责)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卫计委将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区卫计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强化区教育局和区卫计局间的协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将结核病筛查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入学健康体检必查项目。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区人民医院对确诊的学校结核病病例,要登记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做好信息街接。做好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与能力。(临淄公安分局、区卫计局负责) 3.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群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于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干警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临淄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五)规范免费抗结核药品使用管理 根据患者数量合理制定免费抗结核药品使用需求计划,避免造成过期浪费。要及时监测免费抗结核药品使用进度,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开展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区卫计局) (六)加强信息整合利用 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综合平台,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分别负责) (七)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实效 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落实各部门职责,强化政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积极探索减轻复杂难治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办法。加强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帮扶救助,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落实好各项治疗和救助政策。对患者治疗费用,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外,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要鼓励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扶贫办、区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 区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学生结核病体检项目筛查费用,合理确定结核病相关诊断技术收费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筛查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和参加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培训和医学教育,提升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科技部门加大对结核病防治领域科研立项与课题研究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项目经验,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区政府将定期组织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区卫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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